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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網訊 公民的肖像權受到法律保護,明星藝人格外注重該項權利的維護。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后,判決被告南陽某文化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明星的肖像,刪除侵權圖文,并在所發布的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賠償2000元。
國內某知名藝人代理律師訴稱,2019年1月,南陽某文化傳媒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上轉載題為《**遭全民唾罵:偽教育,你可病得不輕!》的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以進行商業引流、推廣服務等營利行為。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使用屬性,侵犯原告的肖像權,原告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其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并刪除侵權圖文,并在《法制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及微信公眾號上刊登、發布經法院認可的道歉信,且存在時間不少于30日,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共計10000元。
庭審中,南陽某文化傳媒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宛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知名藝人,被告公司2019年1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相關文章,未經原告允許,該文章使用原告肖像,文章中也提到原告姓名。目前該文章未刪除,閱讀量396,在看1,網友留言評論2條。該公眾號自 2021年6月19日之后未再進行更新。
經庭審程序,法院認定南陽某文化傳媒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轉載發布案涉文章,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停止侵權并刪除侵權圖文、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造成的影響范圍相適應,由于被告系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涉案文章,閱讀量及關注度較小,影響范圍有限,而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聲明賠禮道歉,顯然超出了侵權結果的影響范圍,法院確認被告應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布致歉聲明且存在時間不少于30日。關于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未提供證據,法院認為具體的賠償金額應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其行為造成損失的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侵權范圍、使用肖像的方式、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綜合予以確定,酌情確定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提醒,微信公眾號發布或轉載文章圖片是公民的言論自由,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所述文章及相關配圖應真實合法,可以引經據典,但不建議借助熱點事件、知名人物展開主觀性觀點炒作,更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薛小磊 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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