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2、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
3、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4、2、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5、待審核通過后,使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
6、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8、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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