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據悉,該《條例》為鄭州市對“文明行為”進行的首次立法,將填補鄭州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鄭州市民的一言一行,哪些是文明的,哪些又是被禁止的,都進行了明確。同時,《條例》也明確將加大對不文明行為的處罰力度。

鄭州市對“文明行為”進行首次立法
近年來,武漢、杭州、寧波、青島、深圳等多個城市對文明行為進行了相關立法,借鑒外省市經驗,鄭州也擬通過地方立法促進市民的文明行為。
在3月30日開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強作了關于《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說明,他表示,制定該《條例》是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迫切需要。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填補了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的立法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制定該《條例》也是加快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迫切需要。”范強稱,通過立法規范公民文明行為,建立健全鼓勵、促進長效機制,對加快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在范強看來,制定該《條例》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迫切需要。范強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在文明出行方面,車輛、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情形層出不窮;在文明生活方面,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現象屢見不鮮;“同時,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問題不斷出現,如何更好地規范、倡導、促進市民文明行為,十分緊迫而現實。”
同時,范強透露,該《條例》的起草還借鑒了貴州、深圳、武漢等地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市民若有不文明行為
記者了解到,《條例》中專門提出設立對不文明行為的記錄制度。有關部門依法記錄單位或個人不文明行為,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社區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三是設置社會服務制度,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舉報、投訴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以及告知舉報、投訴人處理結果,并對舉報、投訴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據悉,根據《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方便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
隨地吐痰、便溺若拒不清理
“建設文明城市,需要法治與德治相關補充,相互促進。”范強介紹說,對于公眾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不文明行為,在相關條款中予以規劃的同時,《條例》增加了法治與德治相機和的治理措施。
據介紹,對相關不文明行為下一步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條例》對一些突出不文明行為,如隨地吐痰、便溺,翻越道路隔離設施,非機動車違章在城市快速路或高架路行駛等,堅持嚴管重罰,依法從重設立了處罰。
記者留意到,根據《條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的,將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并處責令當場清理,據不清理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明確駕駛機動車行經過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先行。違反該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處以200元罰款。
在行車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
對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進入機動車道騎行等亂象,《條例》也將嚴格約束。據悉,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燈,禮讓行人,若違反該規定,將處以五十元罰款;并且,等待交通信號指示時,非機動車應當在停止線外。若越過停止線的,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處以二十元罰款。《條例》還明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橋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記者留意到,《條例》還明確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并且,不得在行車道內兜售發送物品。據悉,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以五十元罰款。
鄭州市將建統一的公共信息信用平臺
“《條例》對文明行為、高尚道德行為,做出規定加以鼓勵,”范強介紹,根據《條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和先進人物禮遇、困難幫扶制度;同時,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規范、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據悉,《條例》提出,鄭州市將建立統一的公共信息信用平臺,推行以組織機構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為識別基準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并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
記者了解到,根據《條例》規定,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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