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檢察院獲悉,2017年以來,該市各級檢察機關深入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按照“抓兩大放兩小”授權原則,將“一般案件”不批捕決定權交由檢察官依法行使,突出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2017年,該市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和決定逮捕14699人,不捕7406人,不捕率為33.5%,較上年同期上升3.1%。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朝陽區檢察院、房山區檢察院等單位檢察官在對案件作出不批捕決定前,往往會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的“參謀”作用,為檢察官準確決策提供參考。還有一些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擬作出不捕決定前,會主動與部門主任溝通,發揮部門主任辦案經驗豐富的優勢,為檢察官依法行使不批捕權提供“經驗”支持。
“這些舉措都是我們探索完善案件質量動態管理監督機制的有益嘗試,旨在確保改革后檢察官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防止在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逮捕標準不當拔高,影響打擊犯罪力度。同時處理好改革初期檢察長‘放權不放心’、檢察官‘授權不敢用’的問題。”北京市檢察院審查逮捕部副主任彭天廣向記者解釋說。
此外,北京市檢察機關為嚴把不捕案件的質量關,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了不捕復議案件辦理機制和不捕案件說理機制。前者規定檢察官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機關要求復議的,檢察管理監督部門將指定分案,由審查逮捕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檢察長負責承辦。后者則規定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要詳細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以及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的意見。目前,檢察機關的不捕意見得到偵查機關普遍認可,在受案數量和不捕案件數量增幅較大的情況下,復議復核比例保持平穩。
質檢要聞
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