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定制旅游逐漸走入大眾視野,成為日益受到游客青睞的旅游方式。行業報告顯示,定制旅游的用戶不只是局限于大城市,價格門檻也在降低。定制旅游走向大眾,得益于眾多市場主體的進入,未來也需要建立更多的行業標準和權威的第三方評價機制。
很多人都想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但往往只有一個大致的目的地方向,在出行選擇上常常猶豫——跟團游倒是省心,程序化卻較強,自由空間少,大多數時候只能被導游帶著或催著走馬觀花,有時還會“被購物”;自由行雖然自在,但個人研究旅游線路、分析價格以及安排吃住行票等事項,操心費力,且信息資源和經驗有限,旅游的精準性、安全性、經濟性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定制旅游則為游客破解出行選擇難題提供了一種合理可行的第三方案——定制旅游是介于傳統跟團游與完全自由行之間的旅游方式,具有定制化、私人化、小眾化、個性化的特點。就像網絡打車一樣,游客在手機APP上選擇出發地、目的地,即可開始定制旅游,非常方便。旅游定制師相當于一名旅游管家,利用自己的經驗和資源對接游客的出行預算,幫游客設計旅游線路,安排一應事務。定制旅游立足于消費者的需求,依托于旅行商的專業化運營,既可提供專業的旅游攻略和后勤服務,又可滿足游客的自由選擇權,讓游客在少操心或不操心的前提下深度體驗相關主題、盡興游玩放松,集中了傳統跟團游和完全自由行的很多優點,又摒棄了二者的不少缺點。
近年來,民眾對旅游的質量需求越來越高,很多人已不再滿足于開眼界、到此一游、拍照打卡,而是追求更深度的體驗、更高品質的享受。定制旅游符合旅游需求的變化趨勢,正在從高端化走向大眾化,成為游客喜愛的旅游方式。
定制旅游還處于發展階段,還有很多環節需要完善,而最需完善的就是有關定制服務的標準。定制旅游涉及旅游定制師、旅行商、游客以及相關環節很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在定制合同上寫明。雖然定制旅游比較個性,但很多定制旅游合同卻是格式合同,不同的旅游定制師、旅行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各不相同,有的旅游定制師、旅行商在格式合同中有減輕己方責任或者加重游客責任、限制排除游客權利的條款,或者未對相關重要事項、風險等進行重點標注、提示,而游客的法律素養和維權能力有限,容易被套路。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有必要排查定制旅游合同中的問題點、侵權點,用約談、查處等方式規范定制旅游合同,發布消費警示,并依法擬出定制旅游合同的標準范本,要求、監督旅游定制師、旅行商使用。
旅游出行,保險隨行。旅游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旅游兜底保障的重要要素。《旅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很多定制旅游關系中,旅游定制師并未提示游客或幫游客“定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游客一旦發生意外,損失和風險只能自擔。文旅、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瞄準這一隱患,健全定制旅游的保險規則和標準,明確定制旅游的保險責任,為游客系上“保險帶”。
有的旅游定制師明確收取定制服務費,收費標準不一,有的不主動收,但游客給了也要。顯然,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定制服務費的性質和指導標準,給行業自律和監管維權提供依據和指南。
另外,定制旅游服務的質量評估、糾紛解決路徑以及不少服務環節都需要“定制標準”,只有“定制標準”健全規范,定制旅游模式才能健康發展,游客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游客才能玩得更放心、更舒心。
作者: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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