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官網消息,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以下七種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①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②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③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④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⑤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⑥發生產權變動的;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關鍵詞: 財政部 印發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中央
質檢
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