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臺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伍建利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伍建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案外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樂清市公安局局長、臺州市副市長、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合作人及某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張某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施工推進、竣工驗收、減輕行政處罰、職務提拔、刑事強制措施變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親屬收受上述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42余萬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推動臺州市電動自行車物聯網項目過程中以權謀私、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損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至案發,其妻弟黃愛輝實際控制的杭州日嘉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從該項目中獲利3510萬余元。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明知趙某某、吳某某系涉嫌騙取出口退稅900多萬元案件的主犯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伍建利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趙某某、吳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得以順利偵辦,二人已被逮捕并移送起訴。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伍建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鑒于伍建利到案后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平安舟山
關鍵詞: 伍建利 臺州市 被告人 公安局 局長 徇私枉法 有期徒刑 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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