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12月13日電 (覃漢留)南寧海關13日通報,近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起走私農副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趙某益、黃某霞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三千萬元至六百三十萬元不等罰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2019年3月20日,柳州海關緝私分局在南寧海關緝私局的統一部署指揮下開展集中抓捕,在柳州、南寧等地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一舉打掉1個走私農副產品犯罪團伙。
經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黎某軍、李某濤等人從國外經銷商處購買印度等國生產的辣椒干等貨物,先行運輸至越南,然后通過趙某益、黃某霞實際操控的物流公司偽報原產地為越南申報進境,偷逃巨額應繳稅款,走私辣椒干等農副產品貨值近6億元。
該團伙走私進口農副產品偷逃巨額稅款,不僅影響國家稅收,還擾亂正常進出口秩序,沖擊國內市場,嚴重影響正常的市場經營活動。涉案農副產品在走私進境時未得到有效檢疫監管,流入市場后不僅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風險隱患,還可能攜帶有害生物進境,危害我國生態環境。
海關緝私民警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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