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寧夏社保局獲悉,寧夏近日發布了《關于打擊違規領取社保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保待遇有關事項的通告》,對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等違規領取的社保待遇,經核查及時停發并依規依法予以追繳,防止基金流失。
據介紹,《通告》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社保界定,并對違規領取社保待遇行為詳細描述定性。對參保人員死亡后親屬未及時報備或注銷,繼續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或親屬蓄意冒領的,該死亡人員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并及時退還。對服刑人員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由服刑前原工作單位或親屬及時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并退還違規領取的社保待遇。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規定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及時向參保人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盡快退還。
《通告》還對參保人員同時領取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規范,明確同一人員不得異地、本地重復領取同險種或跨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在通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
寧夏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及時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經告知后仍拒不退還的,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臺記者 許波 廉軍)
關鍵詞: 待遇 領取 冒領 社保 參保 親屬 社會保險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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