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在市場準入、經營規則、行業自律、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多方面加強代理人監管的同時,還擬抬高門檻。
具體來看,根據《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托存在下述行為的代理人,包括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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