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首先,由于改革不同步,致使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養老金繳費與待遇計發方面差距過大,而責任劃分不清及政府、企業、個人之間負擔比重失衡,則使制度的可持續性難以得到保障。2.目前公務員退休金替代率在70%以上,屬于偏高,這是單一層次制度安排的結果。企業職工在改革前的退休金替代率也同樣偏高。但企業職工實行養老保險改革后,當初設計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雙層架構并未實現,即企業年金并未普遍建立。公務員保留了退休金的偏高替代率,企業職工降低了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又未補上企業年金,兩大群體的待遇差距就持續拉大了。3.其次,當初設計養老制度之時,養老方面的紅利就有所傾斜,也就是以權力為中心向外的輻射,其距離權力近得到更多的養老待遇;而企業相對離政府權力遠了些,養老待遇自然就差了一些。即便同樣是企業,也可以按央企,集體企業的區別而有著不同的養老待遇。就公務員養老金,如果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差別也很大。比如,退休金發放標準過度依賴行政級別,輕視供職年限,這對公務員也十分不公平。甚至有的地方存在“賬外”退休金,各種補貼也不一樣。4.再者,企業連漲九年養老金抵不上機關和事業單位漲一次,原來的差距不但沒縮小,新的差距又在加大。舊的矛盾沒有很好地面對、梳理、調整、化解、解決。新的矛盾還在現行政策中不斷涌現,僅企業在地域、行業、工種、職稱等方面又形成了新的差距,而且差距還在繼續擴大,全國企退平均工資最高地區和最低地區差距將近一倍,有職稱和沒有職稱的職工退休金相差也高達一倍以上,壟斷行業和普通企業退休金差距更大,按現有調整政策發展下去,企業內部的退休金又將出現新的多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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