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簽訂合伙協議前需注意的法律事項
簽訂合伙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
2.合伙協議內容應當完善,載明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等;
3.合伙協議須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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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需要公證嗎
合伙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但不公證不影響合伙協議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法、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協議進行公證,只是證明或保證所簽訂協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發生糾紛時,用經過公證的協議作為證據,讓法院采信的程度要高于沒有做公證的。
三、
簽訂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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