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寶勝股份公開信息顯示,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王學明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采取監管措施。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相關資料圖)
經查明,2019年7月12日,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準通過,公司此次募集資金凈額為4.89億元,用于“年產20萬噸特種高分子電纜材料項目”等募投項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內部于2021年6月25日決定,將募投項目“年產20萬噸特種高分子電纜材料項目”的預計完工時間由2021年6月30日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對于上述募投項目延期事項,公司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公司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均稱募投項目尚在進行中,但未就募投項目延期事項進行及時、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時披露稱,根據上述募投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擬將預計完工時間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綜上,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決定將募投項目延期,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未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項目延期的情況,直至2022年12月24日才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第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2.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會秘書王學明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處罰決定如下:
對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學明予以監管警示。
寶勝股份財務數據及主營業務:
寶勝股份2023一季報顯示,公司主營收入104.0億元,同比上升4.16%;歸母凈利潤3893.1萬元,同比上升2.85%;扣非凈利潤3484.18萬元,同比上升49.92%;負債率78.19%,投資收益-119.23萬元,財務費用1.22億元,毛利率5.29%。
寶勝股份(600973)主營業務:電線電纜及電纜附件的研發、生產、銷售及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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