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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彭陽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房正綸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對被告人房正綸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20年,被告人房正綸在擔任隆德縣委常委、政府副縣長、固原市原州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9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索賄814萬元。2017年,被告人房正綸在擔任原州區人民政府區長期間,違反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項目和特色農產品產業融合新建項目建設要求,且未報政府相關會議和區委相關會議研究審定,指使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超概算采購事先設定的寧夏乾鷹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建設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區圓德慈善產業園1號辦公樓,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11.9149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房正綸在因濫用職權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正綸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供銷社等部門對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項目和供銷社特色農產品產業融合新建項目要求,以及政府工作規則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指使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違規采購事先設定的辦公樓,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房正綸受賄和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彭陽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來源: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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