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日,包某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2021年4月30日,包某提出離職申請,并于當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物業公司同意給他12000元補償。2021年9月5日,包某第一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物業公司未按照協商結果向其支付補償金問題,并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解決。熱線工作人員回復應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解決。2021年11月20日,包某再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物業公司未兌現支付補償金承諾的問題,并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解決。2021年12月9日,熱線工作人員回復:人社局經與物業公司聯系核實,副總經理已表明在下月15日發放工資時支付離職補償金。2022年6月13日,因物業公司未支付離職補償金,包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不予處理,包某遂訴至法院。
裁審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秳趧尤耸聽幾h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包某于2021年4月30日離職后,在一年內于2021年9月5日和11月20日兩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權利訴求,仲裁時效中斷,應重新起算。故按照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的包某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其仲裁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時效。
唐毅律師點評
12345熱線及其網絡平臺是代表政府受理并辦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的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建議等訴求并提供權利救濟的渠道。包某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撥打12345熱線提出權利訴求,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并且根據12345熱線回復可知,經勞動主管部門與物業公司副總經理聯系核實,其表示同意支付離職補償金,亦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這兩種情形均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故仲裁時效重新起算。
(勞動報?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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