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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不依行為人的過錯為責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 這不是對過錯的考慮,也不是對公平的考慮,而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更容易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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