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區域公共收益如何規范和監管?物業服務費定價誰說了算?老舊小區整治應涉及哪些內容?16日舉行的市人大常委會《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上,20位來自街道、社區、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律師事務所等各界聽證陳述人,針對條例修訂草案中涉及的熱點、難點問題展開討論,提出建設性意見,這些觀點將寫入聽證報告,作為審議、修改條例(修訂草案)的重要參考材料。
拒交或侵占公共收益
建議懲戒物業企業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物業區域的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管理規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進行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的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等。
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昳韞說,對物業企業拒交、侵占公共收益、拒絕被審計的行為應充分約束、有效懲戒。她建議,可采取上黑名單、交接完成前不得參與其他小區的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等手段進行懲戒。
武漢新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總經理張毅提出,條例(修訂草案)未明確公共收益可開支范圍,應予以明確。他建議應將“公共收益”用于單筆金額不大、發生頻率較高的小區日常公共維修項目上,更具可操作性。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建議細化量化服務分級收費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政府指導價標準應當適時調整。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補償機制,制定并落實補貼政策等。
“物業收費是否合理,要看服務內容”,武漢市幸源雅城業委會副主任丁東湖說,小區環境整潔程度、樓道通暢程度、照明狀況等應有分級評判標準,只有將物業管理內容細化、量化,才能制定分級收費標準,避免物業企業與居民發生費用糾紛。
“政府指導價也應該與時俱進,‘一價定終身’不符合市場規律”,武漢一品行物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毛志遠說,政府指導價在推動物業行業發展、解決物業服務糾紛中起到很好作用,為使政策法規更貼近實際,應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根據同期物價指數,每三年調整一次。
老舊小區整治改造
建議出臺全市統一補貼標準
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老舊住宅區物業整治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進行整治改造,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老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和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貼等。
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主任周靜雯指出,老舊小區的整治內容應包括環境綜合整治、房屋維修改造、配套設施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整治改造內容應以居民居住需要為中心,充分考慮老舊小區現狀、居民生活習慣等因素科學確定。
“老舊小區基礎設施陳舊,整治改造后,再次損壞比新小區快得多”,武漢眾治社區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部負責人萬亞麒建議,應制定改造設施設備維護機制,明確并落實維護管理費用;同時,應由街道、社區引導老舊小區成立物業自治小組,由居民自治和公益物業服務相配合,以減輕政府和公益性物業企業負擔,讓老舊小區得到長期優質服務。
江漢區漢興街常二社區負責人華青認為,目前,資金有限是老舊小區整治面臨的最大問題,各區對老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和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的補貼標準不一,容易造成發展不平衡。建議出臺全市統一補貼標準,確保相關工作均衡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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