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7 日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今日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將惡意注冊商標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將下列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二)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
(五)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
(六)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七)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被認定為失信的行為。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
(二)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
(三)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
(四)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
(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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