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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財務造假禍及審計機構,大信會所被判承擔部分連帶責任。近日,投資者袁某作為證券維權案件的原告,收到了青島中院發來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金正大公司賠償投資者袁某的投資損失171728.09元,被告萬連步(金正大原實際控制人)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代理人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這是金正大財務造假索賠系列案中,涉及到審計機構民事責任的首份判決。
公司虛增收入利潤被處罰
2022年1月20日,昔日的“肥料大王”金正大公告收到編號為〔2022〕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證監會開具的2022年第一張罰單。證監會查明,金正大通過虛構貿易業務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其中,僅虛增收入這一項,在三年半時間內金正大累計虛增收入230.73億元。具體財務造假情況是: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部分子公司通過與其供應商、客戶和其他外部單位虛構合同,空轉資金,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貿易業務,累計虛增收入230.73億元,虛增成本210.8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9.90億元。
在金正大財務造假期間,聘請的審計機構是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所對金正大2015-2017年的年報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對2018年、2019年報分別出具了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證監會罰單落地之后,受金正大財務造假之害的投資者開始提起了證券虛假陳述索賠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審計機構一起擔責
金正大《2022年半年報》顯示,投資者作為原告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已有約94件,投資者索賠的金額共約11500.71萬元。其中索賠金額最高的是一家股權投資合伙企業,這名原告的索賠金額就高達9864.85萬元。
上述案件中,已有部分案件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一審結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訴求部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實施日是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30日。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情況,臧小麗律師指出,符合賠償范圍的投資者是:凡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買入金正大(002470)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賣出或持有的受損者。上述范圍的投資者可通過“股票索賠律師來幫你”公眾號來辦理索賠登記。
據悉,金正大投資者索賠案尚在訴訟時效期內,預計至2025年1月訴訟時效屆滿。
資本市場“守門人”失職之爭
投資者律師認為,大信所對金正大2015年-2017年報出具的是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報告中含有虛假記載內容,沒有發現金正大這種空轉資金的虛假貿易業務,幫其確認了業務收入和利潤。出具的大信所沒有盡責,沒有把好專業的“守門人”關。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大信所未能勤勉盡責有過錯。大信所在與客戶、物流公司、金正大倉儲部、地磅負責人開展訪談過程中,在未能獲取充分的貨物流轉資料等審計證據情況下,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并采取進一步的審計手段,大信所對金正大的循環開票問題未能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法院綜合考慮大信所的過錯程度,酌定其在10%的范圍內對原告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信所非首次“失守”
此前,在“五洋建設”債券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中,眾多中介機構被判擔責,其中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被判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承擔10%范圍內連帶責任,錦天城律所承擔5%范圍內連帶責任。
金正大案是繼“五洋債”之后,第二起大信所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
當前注冊制的大背景下,中介機構的職責是要當好資本市場的專業守門人,資本市場需要專業機構來把好核查驗證的第一道關,勤勉盡責是專業機構的底線。而財務造假是當前資本市場的一大毒瘤,為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給審計機構自身帶來的風險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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