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退休和正式退休的區別如下:
1、買斷工齡退休和正式退休的社保繳費年限不同,買斷工齡: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企業就不再為其繳交社保,其社保繳費年限就暫停累積。沒買斷工齡:企業與員工存續勞動關系,企業繼續為其繳交社保,社保年限繼續累積;
2、買斷工齡退休和正式退休的退休待遇不同,買斷工齡的人員,早期大家的參保意識沒有那么強,失業后沒有想著以靈活就業的形式去續保,很大一部分人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于年限不夠,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其中,當然也有存在一部分人,在買斷工齡前,繳費年限就已達到規定年限的,雖然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但其養老退休待遇相對于沒有買斷工齡的人員來說,核算出來的養老金要低。買斷工齡,是指在改革開放初期,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錢,并解除企業和員工之前的勞動關系。但這其實是一種違法操作行為,是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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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說法早已被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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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行政命令而變更為新的單位,如國有企業轉制、改制、更名等;
2、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執行行政政策而發生合并、兼并、合資、轉制、改制、單位改變性質等變更為新單位。比如,勞動部辦公廳就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等式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3、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投資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為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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