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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督情況等信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同時,增加重大突發事件公開募捐活動信息公開要求。
為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辦法規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辦法還明確了慈善組織主要捐贈人、重大慈善項目的范圍,以及慈善組織每年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方式等。
關鍵詞: 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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