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榆社縣某專賣店經營者喬某在微信朋友圈發現曹某發布的一段小視頻,視頻反映的是自己店里售賣的鞋品質量不好。喬某認為曹某侵犯了專賣店的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曹某于2016年8月23日在原告榆社縣某專賣店購買了一雙布鞋,穿著一段時間后鞋底開裂。曹某于2017年6月9日到原告處要求賠償。由于超出3個月的理賠時間,且被告當時購買的鞋子為特價商品,沒有保修期,也未帶購買小票,故原告未給被告退換。
后專賣店經營者喬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現一段小視頻,內容大意為:“在專賣店買了一雙鞋,穿了3個月左右鞋底子開了,這家店的鞋質量不好。”
原告認為被告在自己未給其退換鞋子的情況下,用微信錄制小視頻并在朋友圈中進行轉發,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網絡上賠禮道歉,澄清事實,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通過對本案審理,被告所發的小視頻為陳述事實的一種方式,是被告對原告銷售的產品質量進行的評論,不構成侵權。故對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網絡上賠禮道歉、澄清事實的主張,以及賠償損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專賣店的訴訟請求。
質檢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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