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要求勞動者加班?
(資料圖)
律師解答: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不能拒絕:
(一)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遇上述情形,員工拒絕,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可能面臨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秦鑫贏律師簡介
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民商事案件,擅長領域:婚姻家事、離婚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建筑工程類糾紛:文書草擬、合同審查等。執業以來通過辦理大量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訴訟技巧。
關鍵詞:
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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