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證監會披露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冊階段問詢問題,公司涉訴產品、股權轉讓等被追問。
監管層要求發行人說明:(1)與江蘇索特之間訴訟最新進展;(2)涉訴專利是否為發行人底層技術,在發行人產品形成中發揮作用,報告期內發行人涉訴產品銷售情況及認定為涉訴產品的認定依據;(3)發行人其他替代產品是否在涉訴產品基礎上形成,是否存在侵犯涉訴專利知識產權的情況,替代產品是否已形成銷售,是否能夠替代涉訴產品,認定發行人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結論的依據是否充分。

監管層要求發行人說明:(1)2018年受讓吳偉忠及有則科技所持發行人股份(以下簡稱標的股份)的劉海東及外部投資人陳耀民、張震宇、吳才興等人的背景情況,是否具備收購標的股份的實力,收購資金來源,標的股份受讓方持有或控制的發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況;(2)劉海東等標的股份受讓方與吳偉忠及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資金往來,相關資金往來背景及合理性;(3)發行人成立時吳偉忠用于出資的資金來源,是否存在代持情況,吳偉忠轉讓標的股份是否需要取得被代持方同意,標的股份轉讓是否存在糾紛。
根據申報材料:(1)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入大幅增長,分析原因主要為市場占有率大幅提高、客戶大幅提升采購比例;(2)發行人稱銷售費用率低于同行業公司的原因主要為產品獲得客戶及口碑效應,且為研發驅動型企業,但研發費用率均低于同行業公司;(3)報告期內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持續為負且逐年增大。
監管層要求發行人:(1)具體分析說明成立后短時間內得以大幅提升市場占有率、客戶采購比例的原因、商業合理性及技術來源,實行“大客戶戰略”的可行性;(2)結合研發費用較低的背景說明認定自身為研發驅動型企業的依據是否充分,業績大幅增長情況下無需依賴市場推廣的商業合理性,是否存在對客戶及其員工的商業賄賂;(3)說明發行人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持續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根據申報材料:(1)發行人正面銀漿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費用,原材料占比均超過99%,其中銀粉為原材料的主要成分,采用即采即產的模式,報告期內采購價格持續上升。報告期內,因銷售端提價幅度不及成本端采購價格上升幅度,發行人毛利率持續下滑;(2)發行人銀粉集中向DOWA采購,報告期內采購占比較高,未充分說明集中采購的原因。
監管層要求發行人:(1)針對銀粉價格波動對毛利率、業績等指標的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并說明應對下游產品銷售價格上漲幅度不及原材料采購價格上漲風險的應對措施;(2)說明報告期內集中向DOWA采購銀粉的原因及商業合理性,原材料來源是否存在替代途徑,以及針對采購集中度較高的風險應對措施。
關鍵詞: 聚和新材 股權轉讓 聚和新材科創板注冊階段 產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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