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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 優化新冠治療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乙類乙管”后新冠治療最新醫療保障政策。相關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執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該政策以患者入院時間計算。參保患者在一、二級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關的門(急)診費用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職工醫保80%、居民醫保70%;在三級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費用,按照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
《通知》規定收治醫療機構應對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確保基本救治需求。對于同時治療其他疾病醫療費用,應根據是否為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費用穩妥有序做好分開上傳,確保合理合規。
《通知》提出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新冠治療藥品延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對因藥品供應不足需要臨時性擴大醫保藥品目錄的,醫保部門將按程序提出臨時納入醫保藥品目錄的品種、期限及報銷類別,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后執行。
《通知》明確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準許針對新冠病毒感染開放的互聯網首診服務,按規定為出現新冠病毒感染相關癥狀、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療指南》的患者提供醫保移動支付結算服務,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配套互聯網首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報銷標準與線下一致。新冠病毒相關癥狀復診服務,仍按現行互聯網復診報銷政策執行。
津云新聞記者 趙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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