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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鎮江出臺《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意見》是《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在鎮江的具體細化落實,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保障方式、個人分賬戶的處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此次調整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不再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相掛鉤,而是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相關聯。安置補助費抵繳的,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保障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明確了全市被征地農民參保方式。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16周歲以上保障對象統一納入企保或居保保障體系。選擇參加企保并正常繳費的,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選擇參加居保的,用保障對象征地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省定最高繳費檔次參保繳費。
此外,對被征地農民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做了統一規定。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市區保障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本息余額按照規定全部轉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享受居保待遇;丹陽、句容、揚中市保障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應當按不低于籌資標準的70%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剩余資金平均分10年逐年記入,按規定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鄭仁萱 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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